医疗风险管理:通过网络购买易瑞沙假药进行销售,以牟取非法利益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与郭某(另案处理)系夫妻关系。2016年8月至2017年8月间,李某某与郭某在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通过网络购买“药品”后对外进行销售并从中牟取利益。郭某与李某某在原籍x省联系好买家后,通知卖家将易瑞沙“药品”邮寄给在x市的被告人唐某某,然后由唐某某再通过x快递公司将“药品”邮寄给买家并由唐某某代为收取钱款。

医疗风险管理:通过网络购买易瑞沙假药进行销售,以牟取非法利益

受郭某、李某某的委托,唐某某分别于2016年8月21日、9月22日、10月20日,在x市通过x快递公司向陆某邮寄易瑞沙“药品”共计三盒(每盒价格为1100元),唐某某收取钱款后存入李某某的账户内。

2017年3月间,李某某、郭某来到x市从事“药品”销售活动。郭某、李某某分别于2017年4月27日、5月28日、7月30日通过x快递公司向陆某邮寄易瑞沙“药品”共计三盒(每盒价格为1100元)。2017年5月19日、8月1日,唐某某以每盒2700元的价格先后两次向郭某购买阿比特龙“药品”,并以每盒43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栗某)。

2017年9月11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x市x区x新村将涉案人员李某某、唐某某抓获归案,同时扣押大量药品,扣押物品中包括易瑞沙、阿比特龙。x市x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复函认定,标识为“阿比特龙”、“易瑞沙”样品,经与同类药品除包装说明书外对比,其名称、适用症和功能主治一致,应按假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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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辩护意见

被告人李某某、唐某某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某某并未参与向被告人唐某某销售阿比特龙,该事实不应作为对被告人李某某定罪、量刑的依据;公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对被告人李某某采取强制措施后,其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不掌握的、与非法经营不是同一种类的销售假药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

郭某在销售假药过程中起主导作用,被告人李某某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4.被告人李某某仅参与销售少量国外药品且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主观恶性较小、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同伙供述

2016年3月份,其使用李某某的微信加了一外国人好友并从他那里购买国外药品。其与李某某都联系卖药的上家,大多数情况下其让李某某联系。因为其与李某某都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怕被查到,所以其联系卖药的人将药品寄给x市的唐某某,其再把买药人姓名、电话和地址等信息告诉唐某某,由唐某某在x市发货,唐某某代收的药品钱汇入建行账户内。

2017年3月份,其与李某某过了缓刑考验期后来到x市自己干,发货由其和李某某经手。唐某某也在网上卖过进口药,因唐某某没有货源,就从其这里拿货。2016年的快递单号由唐某某填写,2017年以后的快递单号都由其与李某某填写。

医疗风险管理:通过网络购买易瑞沙假药进行销售,以牟取非法利益

四.法院判决

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假药罪,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唐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相关素材】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