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生效判决书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生效刑事判决书能否直接作为证据)

法院生效裁判在诉讼活动中能不能直接当作证据使用?这个问题的讨论由来已久。近日在微博中看到一个与此相关的帖子,正好探讨一下。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裁判原则,法院生效判决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法院生效裁判可以分为民事诉讼案件生效裁判、行政诉讼案件生效裁判和刑事诉讼案件生效裁判等。

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中,法院生效裁判(不管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是可以作为证据直接使用的,除非有相反证据可以*翻推**或者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翻推**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

此外,在违*党反**纪政纪的案件中,生效刑事裁判文书也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 *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那么,在刑事诉讼中,法院生效裁判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吗?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只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也就是说该《规则》认为:法院生效裁判(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或刑事案件),只要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在刑事案件中均可以作为免证事实。

严格来说,这个规定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民事、行政案件生效裁判在刑事诉讼中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不合适。 因为民事、行政案件对证据的要求相对较低,只要自己提出证据的证明力超过对方提出证据的证明力即可。而刑事案件对证据三性要求严格,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如果在刑事诉讼中直接将民事、行政案件生效裁判作为免证事实,而不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这是不合适的。

其次,刑事案件生效裁判在刑事诉讼中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也存在瑕疵。 因为刑事案件生效裁判认定的同案人犯罪事实并不一定就是真实准确的,一旦是冤假错案,很可能直接导致后面的案子也是冤假错案。怎么办?稳妥起见,可以就刑事案件生效裁判认定的证据组织双方进行质证,没有问题的话,在后面的案子中就直接当作证据使用。